索引號 | 001008003001001/2020-01993 | 文號 | 溫鹿政發〔2020〕37號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和區府辦文件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區外事辦、區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0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征收人: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溫州市鹿城區廣場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白洪楞,職務:區長
被征收人:管佳恩,男,漢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茶山街道汀岙路32號
因公共利益需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作出《關于對鹿城區大南片區(豐收新村片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溫鹿政發〔2019〕30號)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管佳恩房屋坐落于豐收住宅區3號車庫,屬該項目征收范圍。因被征收人至今未能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故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報請本機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經查,被征收人管佳恩有房屋坐落于豐收住宅區3號車庫,持有溫房權證鹿城區字第199965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產權面積123.91平方米,房屋用途為非居住,土地性質為劃撥,符合本項目征收補償方案關于特殊建筑的補償規定。經溫州百佳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為672413元,其中裝飾裝修價值為52615元。
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補償事宜進行了多次協商,但至今無法達成征收補償協議。在協商過程中,被征收人管佳恩提出:要求提高其房屋征收評估價值。
本機關認為: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如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征收人無權單方提高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故對于管佳恩前述訴求,本機關不予支持。
2020年8月7日,本機關依法向被征收人管佳恩送達《補償決定方案告知書》,并書面告知應當自收到補償決定方案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逾期不選擇的,補償方式將由補償決定確定。被征收人管佳恩于2020年8月11日提出意見但未選擇補償方式。
綜上所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以及《鹿城區大南片區(豐收新村片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之規定,現本機關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補償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經溫州百佳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為672413元,其中裝飾裝修價值為52615元。
三、搬遷費
房屋建筑面積123.91平方米,搬遷費標準15元/平方米,合計1858.65元。
四、臨時安置費
房屋建筑面積123.91平方米,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月2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6個月,共計金額為18586.50元。
五、支付期限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簽訂協議的,雙方按協議履行相關給付義務;選擇貨幣補償但未簽訂補償協議的,貨幣補償款將專戶存儲,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可憑補償決定前往實施單位申領貨幣補償款。
六、被征收人應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騰空房屋并交付驗收。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補償決定,可自收到本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本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