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違法建筑認定決定書》送達公告(林海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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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東: 由我局立案調查的你未經登記的建筑一案,我局已經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向你送達了《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違法建筑認定事先告知書》(溫鹿綜認告字[2020]第026-008號),你在三日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因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現依據《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違法建筑認定決定書》(溫鹿綜認字[2020]第026-008號)(詳見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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